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并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开具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财物并用于公益事业的,应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款(包括外币)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格的,如艺术品,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仅开具《捐赠证书》予以感谢。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
第七条 捐赠票据由财务部统一负责管理。财务部设置票据管理台账,登记捐赠票据领用、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并按规定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报送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设专人对捐赠票据进行管理,分别设置保管人和使用人。保管人负责空白票据和存根的保管和登记,使用人负责票据的开具和整理。变更管理人时须及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九条 当捐赠票据余量较少时,应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联、票据使用情况说明等材料及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 捐赠票据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作为捐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基金会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使用中文,按票号顺序填开,开票人、审核人不能为同一人,各栏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或填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收据联加盖“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捐赠据,应当在每一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携带空白捐赠票据外出。票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登记造册报财政部票据中心查验后销毁。
第十三条 如捐赠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2年7月14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