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相关活动,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捐赠包括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对于捐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的捐赠。非限定捐赠是经捐赠方同意,可由基金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捐赠。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有意向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支持民间公益的使命;

(二)符合基金会项目资助方向;

(三)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四)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财产种类包括货币、艺术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七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格的,如艺术品,不计入捐赠收入,建辅助账管理,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仅开具《捐赠证书》予以感谢。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第三章 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捐赠人指定公益项目的,基金会将对指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后审批。捐赠人没有指定公益项目的,由基金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审批使用。

第十一条 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基金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项目;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三条 使用受赠财产开展的项目和活动,应按照《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和《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2年7月14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