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七条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2年7月14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