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章程》,为了保证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维护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方交易时,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和交易内容真实可信;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客观公证的判断和评估交易行为和交易内容对于基金会影响,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合法、合规原则:关联方交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四)回避原则: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应当回避;本基金会关联方中的自然人在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理事、监事、专项基金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十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四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2年7月14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