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年终以年终奖或十三薪形式发放。
(三)补贴:根据工作需要补贴工作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费用,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工作餐费,加班费等。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于年底一次性发放,由秘书长年底审核并抄送会计进行发放。
(四)补贴按实际发生情况发放。
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向兼职人员、志愿者发放劳务及补贴,劳务及补贴按实际发生情况发放。
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项目管理责任人需根据本制度,制定项目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秘书处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2年7月14日第四届第13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之前的版本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