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管理制度

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照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章程》,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基金会证书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照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等。包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开户许可证、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等等。

第三条  基金会证照由秘书处专人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设基本账户的凭证。《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是由民政部颁发的基金会评估等级的证明。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正本及评估等级牌匾须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室显要位置;《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开户许可证》和《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和《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遇有证书年检签章、换证等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原件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公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秘书处领导批准。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冒用、盗用、转让、伪造、变造、涂改、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和《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因公如用证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证书保管人的责任。

第九条  证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2年7月14日第四届第13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之前的版本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