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基金会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
第四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货币资金收、支、余都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对外签署的的合同或协议原件、项目部提供的手续完备、签字齐全的预算审批单、支出凭单、入库单、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无合同、协议的大额款项支付,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需认真做到: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壹万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两人经办,去开户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派车接送;
(四)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已开通网银,需要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可在网银办理: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支付对自然人的资助;
(四)报销壹仟元以下的零星费用支出;
(五)需要现金结算的其它支岀。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将现金业务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终了,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十九条 财务部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 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增利益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 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 行信用。
第二十三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电子对账单亦可),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月末账面余额与各网络平台余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六条 外币业务管理。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要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人民币汇率。
第二十八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末结转。
第五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存货包括采购的物资、委托加工的物资、接受捐赠的物资。
第三十条 物资进出需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建立物资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及结存。
第三十一条 存货由基金会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六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
第三十三条 预付账款、应收款项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对预付账款、应收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至少每月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呆坏账损失。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 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三十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要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资产不能开具捐赠票据,不能列入捐赠收入。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三十九条 各项收入均纳入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基金会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十一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基金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四十三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四十五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秘书处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十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既要保证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四十七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存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含)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四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五十条 捐赠物资(存货)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重大投资活动的计划,在重大投资活动的计划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对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所有投资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以基金会法人身份独立进行,必须遵循审慎原则。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具体细则见《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秘书长签字。
第五十五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基金会投资活动计划。
第十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采购,包括采购物资及购买服务。
第五十七条 采购物资及服务在5万(含)-10万元的,采用单一来源或三方比价方式,对交易活跃的物资可采用网上寻价的方式,对采购服务可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寻价。
采购物资及服务在10万(含)-100万元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采购物资及服务超100万元(含)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或招标(内部缴标)方式。
采购资金审批参照《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六十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决算
第六十一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六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六十三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与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六十七条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需要注明关联方及基金会与关联方是否发生交易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六十九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该财务信息接受捐赠人对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七十条 定期向监事汇报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监事要求,随时提供基金会财务会计信息。
十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细则参见《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四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2年7月14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之前的版本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