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制度

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活动,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及《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章程》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强对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无偿为各项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遵守基金会规定的“诚实守信、自觉自律”的要求;

(五)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都可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六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七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若欲中止志愿服务时,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条 本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统一管理;

(二)为在服务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三)在服务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四)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基金会的正式工作人员;

(五)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2年7月14日第四届第13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之前的版本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