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二)基金会理、监事会换届选举;
(三)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四)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创办实体;
(六)重大公益项目;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重大涉外活动;
(九)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十)与关联方发生交易;
(十一)重大投资活动;
(十二)违法被查处;
(十三)发生重大事故;
(十四)规定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备程序
(一)基金会报业务主管部门事项:
(1)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基金会理、监事会换届选举;
(3)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4)章程的修订;
(5)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6)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7)重大涉外活动;
(8)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9)发生重大事故;
(10)违法被查处;
(11)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2)重大公益项目,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大额资助项目;
(4)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5)重大投资活动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6)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7)设立办事机构、专项基金;
(8)重要变更事项,即基金会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 类型、理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等变更;
(9)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10)关联交易,即基金会与相关利益者发生任何交易事项;
(11)章程及制度规定需要向理事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二)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三)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四)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五)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2年7月14日第四届第13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之前的版本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