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于1989年8月由吴作人先生亲自创建成立的名人艺术类非公募基金会;是非营利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民间公益机构。本会致力于推动中国美术事业和当代艺术创作的发展,促进全球化时代中国艺术和世界艺术的研究与交流。本会的任务是致力于组织、奖励和资助中国传统艺术、中国现代美术和中国当代艺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创作和推广,赞助艺术界的展览、研究和交流活动,奖励和资助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美术批评和艺术史的研究与出版。
第二条 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在本会下设立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投向指定艺术项目。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在《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凡有冲突者,以《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章程》为准。
第五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并认同本会宗旨、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均可向本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的身份证明;
(三)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七条 本会收到上述材料后,由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报理事会批准,理事长签批。
第八条 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制定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
(二)专项基金的财产管理与使用;
(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如有)的组织结构;
(四)基金会管理费提取的比例;
(五)管理监督;
(六)专项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管理办法由全体发起人签字,同时由本会盖章。
第九条 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可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制定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由本会与发起人协商指派人员出任,设管理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包含一位本会派驻的代表。无需设管理委员会的,按《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和修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决定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和资金使用范围的变更;
- 决定管理委员会主任的人选,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增减;
(四)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秘书处、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七)决定专项基金的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各专项基金制定的管理办法,提交本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在理事会休会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报理事会批准,理事长签批。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拟开展涉及重大公益活动、重大涉外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前,须按《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提前报请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妥善保存开展公益活动的相关资料,做好档案工作,及时为项目部提供宣传、信息公开、年检、审计等所需的内容。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及公益项目全部纳入本会统一核算管理,由本会实行内部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所有通过专项基金募集来的资金统一进入基金会财务帐户,然后统一开据基金会接受捐赠票据,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私自开设帐户、刻制印章。如捐赠方私自把资金捐到基金会以外的帐户,本会将其视为无效,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本会无关。
第十九条 本会为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范围外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负责人是费用开支的直接负责人,对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专项基金所发生的费用,5万元以下在支出凭单上要有专项基金经办人和专项基金负责人的双签;金额在5万(含)至50万元,需有秘书长签字批准;50万元(含)以上,需有理事长签字批准。具体报销标准与流程按《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专职工作人员,需要与基金会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需要招募志愿者的,按照《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接受本会的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专项基金不得对外签订协议,不得以独立主体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活动、进行宣传时应当使用冠以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即“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专项基金名称”。
第二十五条 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按照《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管委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 如因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及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十条 任何人侵害专项基金的名誉和经济利益,本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超过捐赠额10%的管理费,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及其他行政办公费用等。如专项基金对于管理费有减免要求的,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阐述理由,由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终止手续:
(一)完成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任务,并不准备设计新的公益项目的;
(二)无法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余额为零且持续一年以上没有募捐、捐赠收入,也没有开展公益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发生有违《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章程》的行为,经书面警示仍不改正的;
(六)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因严重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其他无法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公益活动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于余额为零且持续一年以上没有募捐、捐赠收入,也没有开展公益活动的专项基金,本会秘书处召集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以决定是否注销该专项基金。如管理委员会希望延续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阐述理由,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修订前成立的专项基金,对于未设管理委员会的专项基金,一律由本会项目部按《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已设管理委员会的专项基金,其日常管理、监督、信息公开、注销按新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2年7月14日第四届第13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之前发布的版本即日起作废。